国际档案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档案查询须知
(一)本院以外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司法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二)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三)查阅刑事卷宗的,辩护律师、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辩护人经案件承办人批准,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正卷材料。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人员持相关手续,可以申请打印所查阅的电子档案材料,由档案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查询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对于打印量较大的电子档案材料,由档案室以刻录只读光盘的形式交给调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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