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瓦轴违规操作谁替受害产改企业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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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连:瓦轴违规操作 谁替受害产改企业做主
绵延几十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浪潮,持续推动了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然而诸如国有资产流失之类的不和谐问题也一直相随左右。而在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涉事单位往往只是眉来眼去的暗箱操作,或者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氛围里,半遮半掩的行那鸡鸣狗盗之事。然而原隶属于大型国有企业瓦轴集团,通过产改而独立经营的电炉厂(现大连振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相较于偷偷摸摸的普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他们的遭遇近乎被明抢。明明自己是遭受损失的一方,竟被告上法庭。
1998年,实行国有企业下属大集体产权改革期间,瓦房店轴承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建筑按装工程总公司将“瓦轴集团实业总公司电炉厂”全部打包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了“原电炉厂”厂长张松栋,张松栋以总款6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瓦轴集团实业总公司电炉厂”的全部资产,同时支付了该厂原有38名员工的下岗安置费用近35万元。
张松栋购买如此一份资产自然也是做过一番考量。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政办发[1998]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产权出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24条规定,企业产改用地均按50%标准收取租金及转让金,且在产改企业涉及土地及厂房可以转让时应优先转让给购买企业。张松栋之所以购买这份资产,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正是看重了这50%的折扣和优先转让权。
因瓦轴集团实业总公司电炉厂厂区所在地性质系国有土地,在当时只能租赁,不能转让,故瓦房店轴承集团建筑按装工程总公司在出让“电炉厂”时,让电炉厂土地使用权人即大连市瓦房店煤矿与张松栋签订了关于原电炉厂内房屋及土地《租赁协议》,规定实际有效租期为200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
张松栋在《租赁协议》履行期间如约向大连瓦房店煤矿交纳厂房及土地租金,双方均如约履行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因张松栋在购买“电炉厂”时与出让方“瓦房店轴承集团建筑按装工程总公司”约定,“电炉厂”不得再以“瓦轴集团及下属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故原“电炉厂”在1999年12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松栋于2004年9月16日在原厂址、原业务范围内重新登记注册了“大连振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承揽业务。
2002年瓦轴集团下属公司“大连瓦房店煤矿”即张松栋使用厂房及土地的承租方,因严重亏损,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瓦房店法院2002年7月民事裁定书,宣告瓦房店煤矿破产还债。在该破产程序中,也清算了“电炉厂”债权、债务,包括“电炉厂”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2002年9月4日瓦轴集团有限公司、“电炉厂”、瓦房店市煤矿、瓦轴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协商,达成“磨账协议”,以磨账的方式向瓦轴集团交纳承租房屋的租金。之后,“电炉厂”与瓦轴集团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张松栋也一直正常经营振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原任瓦轴集团经济运行部长)王全清在2011年所写的《关于瓦轴煤矿情况的介绍》一文,可以作为对这件事情的佐证。在《介绍》中,王全清回忆道,“(瓦轴)煤矿关井后,地面的资产,包括办公楼、厂房、铁道、变电所等处于无人照顾的状况,经常有附近的居民进入偷东西。当时瓦轴的电炉厂改制成民营企业后,租用了煤矿的一部分房屋用于生产,我就委托当时电炉厂的厂长张松栋,要他看顾一下,并要求他将电炉厂大门搬到煤矿的大门口,门卫的房子也无偿由他使用。后来又出现有人进入变电所偷盗,我就要求张松栋把变电所围入电炉厂墙内,委托张松栋管理变电所,保证变电所安全,并由他与电业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为帮助他正常运营,我还出面协调瓦轴财务、规划部门,帮助他解决资金与瓦轴加工费抹账的事情(共2年房租)。”
虽然,王全清自2006年因工作变动离开瓦轴之后,未再过问此事,但就王全清的回忆可以看出,在当时瓦轴和电炉厂两家单位关系还是相当密切,经营上也存在诸多的互利互助。
瓦轴违规操作 振兴公司却官司缠身
张松栋的大连振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经营至2011年,忽然被瓦轴集团起诉至瓦房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而瓦房店法院的一审结果,竟是支持瓦轴集团的请求。官司打到大连中院,大连中院二审依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该官司一打就是七年,后来通过大连市检查机关的抗诉,经大连中院再审蕞终裁定,驳回瓦轴集团关于解除《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
而直到此时,张松栋才得知,原来在2010年,瓦轴集团在张松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以动迁补偿的名义将电炉厂,现大连振兴轴承租赁的房屋及厂地补偿给了瓦轴集团下属公司瓦房店轴承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张松栋认为瓦轴集团损害了他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正是瓦轴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导致了他原本经营良好的企业到了几乎无法正常经营下去的地步,因此瓦轴集团应对他的企业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一审法院以上访人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经发回重审后,二审法院又以案涉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为由,认为该出租房屋及土地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事实基础”判令驳回张松栋的诉讼请求。
张松栋对这样的判决显然不满,更令他痛心的是,觉察到这个事件背后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认为瓦轴集团违反规定与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书》中,未明确说明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占用的原土地、厂房面积及实际价值,也未说明瓦轴集团补偿给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及附属建筑物(即原煤矿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合理价值,两个价值是否对等或是存在明显差价,均未说明,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述两家企业签订的协议书故意规避了“电炉厂”(张松栋)的优先购买权,让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只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未向瓦轴集团支付转让价款的情况下,直接取得了受让的土地及房屋,瓦轴集团的上述行为完全属于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原本在该地址正常经营的振兴轴承,则被逼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
事件发生后,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更以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为由,认为其与瓦轴集团间的转让补偿《协议书》没有侵犯电炉厂及大连振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把自己说的那么无辜,他们怎么可能是真的善意第三人!”张松栋忿忿的说。从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瓦轴集团公司之间的补偿《协议书》来看,首先,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瓦轴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明确约定:由瓦轴集团负责清理协议签订前瓦房店煤矿内他人占用的土地,其中张松栋占用的土地由瓦轴集团负责起诉并拿到胜诉判决,具体清理时间以法院执行为准。也就是说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受让该块土地及房屋时就明知转让的房屋及土地有承租方的存在。其次,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支付合理对价,虽然冷食品有限公司与瓦轴集团签订的是“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明确写明是瓦轴集团因搬迁后勤大院对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补偿,但因搬迁占用了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多少土地及房屋未予写明,补偿给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价值多少也未写明,而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仅向国家土地局交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转让协议约定面积是27507.40平方米,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写明的是24384平方米)的情况下,就取得了包括案涉土地及房屋在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明显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然而,即便有了上述合理、充分的论证,张松栋心里仍然充满了无奈与辛酸。在他看来,几轮官司下来,两级法院的判决对瓦轴集团有明显的偏袒。自己只是一个小小的民企,而瓦轴集团则是诸多光环加身的知名国企……,但即使有再多的光环,也不应该是其凌驾于法律与公理道德之上的借口。蕞后张松栋表示,前路虽漫漫,他仍将奋力前行,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给他自己、给他自己的企业、以及那些流失的国有资产一个公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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