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10月20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授信额度。其中,2亿元为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以及投标履约所需;8.5亿元为对外担保专用额度(仅限非融资性保函)。授信期限为1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金鑫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银行审批的授信期限终止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融资事宜为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蓬莱大金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10.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10.5亿元担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35.01%,担保期限为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代客资金交易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进口开证、出口押汇、商票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池、国内买方保理等)以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6.67%,具体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大金”)为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授信额度。其中,2亿元为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以及投标履约所需;8.5亿元为对外担保专用额度(仅限非融资性保函)。授信期限为1年。
蓬莱大金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10.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10.5亿元担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35.01%,担保期限为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成立日期:2003年9月22日
2、注册地点: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担保为公司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蕞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2,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311.0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大金”)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代客资金交易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进口开证、出口押汇、商票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池、国内买方保理等)以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6.67%,具体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注册地点:蓬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1号
6、经营范围:钢结构制造、安装,风力发电塔架及基础制造,电站锅炉辅机制造(不含锅炉),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制造;货物进出口;港口货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为公司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蕞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为蓬莱大金提供担保,能够满足蓬莱大金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蓬莱大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2,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311.0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
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授信额度。其中,2亿元为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以及投标履约所需;8.5亿元为对外担保专用额度(仅限非融资性保函)。授信期限为1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金鑫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银行审批的授信期限终止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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