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区大谭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谭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科室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大谭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街道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街道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行政执法事项敏感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金额的法制审核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1.拟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对涉及价格违法案件的审核决定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国务院、省市政府实施督办的重大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由具体承办执法科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再送街道法制机构审核。
需要征求街道其他业务科室意见的,承办执法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并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八条承办执法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街道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执法科室按规定期限予以补充、完善。
承办执法科室应当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按本办法向街道法制审核科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街道法制审核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科室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街道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街道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返还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市政府法治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承办执法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科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普兰店区大谭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次数:13482次
头部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谭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科室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大谭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街道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街道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行政执法事项敏感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金额的法制审核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1.拟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对涉及价格违法案件的审核决定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国务院、省市政府实施督办的重大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由具体承办执法科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再送街道法制机构审核。
需要征求街道其他业务科室意见的,承办执法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并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八条承办执法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街道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执法科室按规定期限予以补充、完善。
承办执法科室应当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按本办法向街道法制审核科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街道法制审核科室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科室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街道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街道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返还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市政府法治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承办执法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科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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