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科创园区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N(12A)—a—01单元〉调整方案》的批复
你局《关于审批绵阳科技城新区〈绵阳市科创园区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N(12.A)—a—01单元〉调整方案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绵阳科技城新区《〈绵阳市科创园区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N(12.A)—a—01单元〉调整方案》。
二、本次调整涉及《绵阳市科创园区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N(12.A)—a—01单元,调整后,N(12.A)—a—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建筑面积≥30%且≤35%计容总建筑面积,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保持不变。
三、由你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做好绵阳科技城新区《绵阳市科创园区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N(12.A)—a—01单元规划调整相关后续工作。
四、该规划范围内的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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