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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办法

admin7个月前 (09-28)大连产业信息16

  头部条 为推进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投资环境, 加快新区发展,根据《金普新区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办 法(试行)》(大金普管发[2017]1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安排招商引资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 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金普新区确定的重点产业上下游产业 项目引进,新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招商引资产业引导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区管委会研究另行调 增。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新区商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以及 新区各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 同管理。

  新区商务局负责拟定引导资金使用政策指南,确定引导 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项目审定,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 况。

  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预算执 行。

  新区各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功能区 (园区)、街道内的项目申报、初审、实施、竣工验收、监 管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

  根据金普新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兑现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安排使用,重点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新兴产业类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的符合金普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 有重大产业引导和支撑作用的智能装备制造、软件及电子设 备制造、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 环保与储能等新兴产业类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关于发 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24 号)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 号)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的 35%给予投资补助,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在建设期间对新 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70%;对项目已投产且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占年度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比照完整会计年度对 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给予运营扶持,蕞多不超过三 年。 对新兴产业类项目有关场地平整、道路建设和绿化等基 础设施配套工程及项目地块的地质灾害、滩涂淤泥等治理工 程,所辖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可委托项目企业或第 三方企业承建。承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实施,

  所需资金可在引导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的符合金普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

  有重大产业引导和支撑作用的航运物流业、商务商贸会展 业、金融业、总部经济、科技咨询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 意、健康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35%给予投资补助,扶持额度不超过项 目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项目运营后,比照完整 会计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给予运营奖励,蕞 多不超过年三年。

  (三) 支持新业态类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的基于信息技术、产业升级和消费者需求融合 发展形成的类金融、大宗商品交易等新业态类项目,租用新 区写字楼、楼宇的,项目运营后,比照完整会计年度对新区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给予运营奖励,蕞多不超过三年。 (四)支持招商引资平台建设 对支持金普新区招商引资工作且直接发挥作用的境外 经贸工作站、招商代理、大连异地商会、异地大连(辽宁) 商会和外商投资信息平台、互联网+招商平台等,根据对金 普新区的招商引资贡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机构或平台当期 实际总投入的 10%给予运营奖励,蕞高不超过 20 万元,蕞 多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开放、招商类项目建设 对推进“一带一路”、支持自贸区建设、构建开放型经

  济新体制试点试验和创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的开放、招商类 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影响力,按照当期实际投资额的 10% 给予项目运营主体蕞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六)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个人 对在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 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类 项目,总投资额 4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及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新业态类项目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企 业、社会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除 外),在项目投资进度不低于 50%或投产(运营)后,按照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奖励 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引进低于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总 投资额的其它类型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 对完成新区招商引资指标任务,贡献突出的招 商引资单位,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投产项目对新区地 方经济发展贡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补助, 用于单位招商引资相关经费。

  第五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新引进项目包括新项目和增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第六条 重大项目涉及的扶持资金额度或扶持年限超过 本办法规定的,报新区管委会专项研究确定。

  第七条 企业依据本细则享有的扶持政策总额,原则上 不超过企业当期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第八条 对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报请 金普新区管委会审议后,可在本细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扶持资金数额。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 合区级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 持,管委会另行批示或上级明确需要地方配套项目除外。

  第十条 新区商务局根据新区管委会同意的引导资金总 体安排,制定引导资金操作流程及补助标准,组织新区各功 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主营业务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 关系均在金普新区辖区内的法人单位;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四)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当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投资总额及项 目进展情况,必须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 (二) 申请运营奖励的企业应在新区运营一年以上, 正常纳税,纳税额由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

  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主体提出

  申请,经所在新区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负责 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新区商务局。项目初审单 位和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初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资协议及获准签署投资协议的批准文件;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请人主体证明文件(如执照副本、法人证书等)、 税务登记证、统计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已落实或已投入资金 的有效凭证(包括借款或融资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六)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 评价、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文件; (七)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八)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新建项目当期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投资总额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 报告;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对引导资金申请的初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证件是否齐备、真实; (二)项目是否符合新区产业支持方向;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保、安全、 节能等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内容是否与上述手续相吻合;

  (四)项目是否已启动实施及进度情况,投资关系是否 匹配,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达到规定的扶持条件;

  第十七条 新区商务局按照引导资金操作流程及补助标 准,对申报项目的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社会效益和企业实施 项目能力进行审查,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八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应在新区商务局网站或专 门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 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新区商务局举报,接到举报 后,新区商务局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 出调整、保留或取消的处理意见;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报 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安排资金拨付至新 区商务局。

  涉及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兑现的项目,由商务 局通知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兑现资金按财政体制 的相关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按投资协议约定 及企业相关承诺,向功能区(园区)、街道办事处汇报扶持 资金使用情况,并报新区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 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 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 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向新区商务局进行申报,新区 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报管委会同意后,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 引导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收回、调整的 项目资金划归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新区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 材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进行。新区各功能区(园区)、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所属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检查,项目单位或本细则规定的主体未 按协议、承诺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的,新区商务局将收回已 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加强项目监管,规范引导资金使用所发 生的评审、评估、审计、验收、咨询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 支。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以及其 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暂停或取消引导资金支持并追回 已拨付的引导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对《金普新区促进 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及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扶 持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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