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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杨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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