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庄委办发〔2019〕14号两办印发)
原标题:《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庄委办发〔2019〕14号两办印发)
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头部条为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工业招商项目的落户、建成和达产,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工商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庄河市的投资工业企业、存量增资扩建的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人奖励。
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设立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庄河市工业企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
第四条对辽宁省、大连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第56号)执行。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庄河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出让年限按照50年执行。
第五条采用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不突破蕞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首次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期总和不超过20年。
第六条被确定为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新供应用地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确保重点工业项目精准落地。
第七条对于现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用地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申请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对于标准厂房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在不改变用途和房屋结构、满足房屋独立使用条件下,允许进行产权分割出租、转让和登记。
第九条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待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参照缴纳额度全额给予补贴;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大连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待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参照缴纳额度全额给予补贴。
第十条新建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0.1—1亿元(含1亿元)的,12个月内完成投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18个月内完成投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予以补贴。对存量工业企业增资扩建的,对新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区间比例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新建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其建设期和经营期形成的税收,按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企业补贴,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0.1—0.5亿元(含0.5亿元)的,前两年给予50%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0.5—1亿元(含1亿元)的,前三年给予50%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五年给予50%补贴。
第十二条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盘活域内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的关停企业,并独立设立企业的,当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按当年形成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对新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实缴注册外资且全部用于本市项目建设上的,实缴资本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补贴;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各项补贴。
第十四条对介绍客商来庄河市投资建设,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引资人给予奖励,属于个人行为的,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单位(含中介机构和招商公司)行为的,奖金兑现给单位。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单位员工行为视为单位行为,奖金兑现给单位。
第十五条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多家或多人共同引荐一个项目的,由共同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企业完成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后,另行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再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前期获得由投资人签署的委托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部门办理确认登记。
第十六条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庄河市以外国内资金项目,引进资金完全到位且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七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贡献的重大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另行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本政策奖补资金纳入市财政、北黄海经济区财政预算,按照《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企业获得补贴和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招商引资人的奖励为税后奖励。
第二十条本政策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庄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
为落实《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兑现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成立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兑现领导小组,负责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兑现补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市长、北黄海经济区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单位由发改局、经信局、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土局、规建局、市场监督局组成。项目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兑现范围是投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工商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含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存量增资扩建的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人奖励。
依据《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庄委办发〔2019〕14号)文件所确定给予优惠政策的范围。“一事一议”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
(一)通知。项目所在地每年10月份对辖区内符合所有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梳理,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及时予以告知。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对辖区内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向项目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前一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每年10月末申报完毕。
项目申报单位向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初审意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期间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及收费发票(复印件)
(三)审核。项目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的项目转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会议研究。召开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兑现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市长审阅。
(五)公示。项目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审批。公示无异议,项目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在下一年度一月中旬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北黄海经济区单独列支,由乡镇(街道)、北黄海经济区负责兑付到企业和招商引资人。
(一)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联动协作,确保高效运作。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区各部门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欠税行为、受到环保处罚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其依法补齐税款和相应整改通过验收后,再予兑现。
(三)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转移、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格。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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