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的行政处罚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东山与部队农场连接处
3月,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到韩基涛的《履责申请》,3月12日,大连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服务中心一大队对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东山与部队农场连接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保护范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营城子汉墓群的文物保护范围内有建设施工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完工,且已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先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大连城建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情况说明影像示意图和证据照片,对案件当事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厂长张锡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搜集了建设施工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述2015年2、3月份,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兴建的厂房被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拆除,建设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厂房;2016年5月份,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开始施工“挡土墙加固工程”;2016年11月份,其对挡土墙部分进行一次补充加固;2017年5月16日,因夏季大雨导致山体滑坡和挡土墙裂缝,对其员工造成安全隐患,该公司继续对挡土墙部分进行加固;2018年8月19日,期间山体出现滑坡,导致挡土墙裂缝倾斜,所以该公司再次进行了挡土墙加固;2019年6月份,还是因为大雨导致山体滑坡,严重威胁到员工安全,该公司蕞后一次加固挡土墙;2019年10月份,“挡土墙加固工程”竣工。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进行的5次加固工程,均是在2016年已经建成的挡土墙的基础上进行的,后来经过几次加固后,蕞终的施工数据为90米长、17米宽、10米高。2019年6月份蕞后一次加固工程,是在未进行任何地表以下挖掘作业的情况下,直接在地表铺了0.5米厚的混凝土,在其基础上做支撑框架来加固挡土墙。且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认为韩基涛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履职申请》中提及的“混凝土加工扩建项目”实际上就是上述的“挡土墙加固工程”。
执法人员依据证据材料认为:2000年1月5日,65711部队与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子山夏家河农场的场地出租给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租期至2020年1月1日。2007年,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兴建厂房;2012年1月1日,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将65711部队租赁给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的场地转租给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租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未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筹自建了“挡土墙加固工程”。依据辽宁佳泰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认定,该工程的施工范围约1400平方米,而实际约有1100平方米位于保护范围内。在施工范围内,通过浇筑混凝土并架设钢结构,蕞终建成二层楼的厂房。
2020年3月25日,中心委托辽宁省文物总店(涉案鉴
定机构)对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营城子汉墓群的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予以鉴定。4月13日,辽宁省文物总店出具了“一、该工程建设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保护范围内施工,对文物环境风貌造成了破坏。二、该工程未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的鉴定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附名单)复印件1份;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辽政发[2017]17号)(附名单)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四)孙宝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张锡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复印件1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情况说明影像示意图复印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编号:202006)1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辽政发[2017]17号)(附名单),证明了营城子汉墓群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详细信息的事实。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复印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情况说明影像示意图复印件、影像资料证据页、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图复印件、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挡土墙设计图纸、《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在营城子汉墓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现状的事实。
202006),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事实。
-工程-001-2020),证明了如若拆除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修建的挡土墙,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事实。
,当事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五洲混凝土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文物总店的鉴定评估报告,其行为未破坏文物本体,但却破坏了环境风貌。环境风貌是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其行为的本意是挡土墙加固,但其施工的面积在营城子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达到了1100平方米。其施工范围过大,且其通过搭设帐篷的方式将加固的钢结构改建成了厂房。因此,执法人员认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在营城子汉墓群的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号:评价-工程-001-2020)可知,若拆除现有挡墙车库,将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并严重威胁该地段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因此不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的处理意见。
5万元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和对文物本体造成的安全隐患及破坏程度合并加处罚款。1、市、省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按照3万、5万和10万元加处罚款。”的规定,营城子汉墓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处10万元罚款。本行政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拟处理意见,并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7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你单位。接此告知书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a2020年月,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到韩基涛的《履责申请》,3月12日,大连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服务中心一大队对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东山与部队农场连接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保护范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营城子汉墓群的文物保护范围内有建设施工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完工,且已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情况说明影像示意图和证据照片,对案件当事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厂长张锡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搜集了建设施工的相关证据。
2015年2、3月份,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兴建的厂房被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拆除,建设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厂房;2016年5月份,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开始施工“挡土墙加固工程”;2016年11月份,其对挡土墙部分进行一次补充加固;2017年5月16日,因夏季大雨导致山体滑坡和挡土墙裂缝,对其员工造成安全隐患,该公司继续对挡土墙部分进行加固;2018年8月19日,期间山体出现滑坡,导致挡土墙裂缝倾斜,所以该公司再次进行了挡土墙加固;2019年6月份,还是因为大雨导致山体滑坡,严重威胁到员工安全,该公司蕞后一次加固挡土墙;2019年10月份,“挡土墙加固工程”竣工。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进行的5次加固工程,均是在2016年已经建成的挡土墙的基础上进行的,后来经过几次加固后,蕞终的施工数据为90米长、17米宽、10米高。2019年6月份蕞后一次加固工程,是在未进行任何地表以下挖掘作业的情况下,直接在地表铺了0.5米厚的混凝土,在其基础上做支撑框架来加固挡土墙。且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认为韩基涛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履职申请》中提及的“混凝土加工扩建项目”实际上就是上述的“挡土墙加固工程”。
2000年1月5日,65711部队与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子山夏家河农场的场地出租给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租期至2020年1月1日。2007年,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兴建厂房;2012年1月1日,大连金厦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将65711部队租赁给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的场地转租给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租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未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筹自建了“挡土墙加固工程”。依据辽宁佳泰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认定,该工程的施工范围约1400平方米,而实际约有1100平方米位于保护范围内。在施工范围内,通过浇筑混凝土并架设钢结构,蕞终建成二层楼的厂房。
3月25日,中心委托辽宁省文物总店(涉案鉴
4月13日,辽宁省文物总店出具了“一、该工程建设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保护范围内施工,对文物环境风貌造成了破坏。二、该工程未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的鉴定意见。
[2017]17号)(附名单)复印件1份;
份;(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份;(九)大连城建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复印件
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复印件1份;
国家大地坐标系情况说明影像示意图复印件
页;(十三)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图复印件
份;(十四)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挡土墙设计图纸
份;(十六)《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份;(十七)《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份;(二八)《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编号:202006)1份;(二十一)辽宁佳泰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
份;(二十二)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号:评价
工程-001-2020)。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一)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附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辽政发[2017]17号)(附名单),证明了营城子汉墓群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详细信息的事实。(二)《营业执照》(副本),孙宝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张锡波居民身份证,委托书,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三)《履职申请》传真件,证明了案件的信息来源。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大连城建坐标系坐
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点位示意图复印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情况说明影像示意图复印件、影像资料证据页、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图复印件、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挡土墙设计图纸、《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在营城子汉墓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现状的事实。(五)《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租赁涉案土地,但租赁期限均已到期的事实。
(六)辽宁省文物总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编号:
),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事实。(七)辽宁佳泰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证明了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挡土墙加固工程”的实际测量数据,该施工地块部分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的事实。
(八)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号:评价
工程-001-2020),证明了如若拆除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修建的挡土墙,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事实。调查过程中
当事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五洲混凝土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营城子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头部款
头部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文物总店的鉴定评估报告,其行为未破坏文物本体,但却破坏了环境风貌。环境风貌是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其行为的本意是挡土墙加固,但其施工的面积在营城子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达到了1100平方米。其施工范围过大,且其通过搭设帐篷的方式将加固的钢结构改建成了厂房。因此,执法人员认为大连五洲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在营城子汉墓群的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号:评价-工程-001-2020)可知,若拆除现有挡墙车库,将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并严重威胁该地段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因此不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的处理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参照《大连市文化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第八十九条裁量适用情形(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和对文物本体造成的安全隐患及破坏程度进行裁量。严重后果,应以文物等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认定结论为准,以下同)在罚款
万元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和对文物本体造成的安全隐患及破坏程度合并加处罚款。1、市、省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按照3万、5万和10万元加处罚款。”的规定,营城子汉墓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处10万元罚款。本行政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拟处理意见,并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文罚告字[2020]第F-000007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你单位。接此告知书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元)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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