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将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9:46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东北新闻网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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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通过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开。该规定要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对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该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等经营性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从出租人处承租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其中有关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登记出租人、承租人自然状况,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户籍地址和租赁房屋地址,租赁期限、联系方式等;境外人员登记中文和外文名字、护照或者边境通行证号码等。
如果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要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申领居住证或者办理寄住登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承租房屋在城镇的,告知其在24小时内,承租房屋在农村的,告知其在72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中介出租钟点房、日租房有“门槛”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为钟点房、日租房的出租人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包括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设有旅客财务、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等其他治安防范设施等。不符合这些规定条件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作为出租人。违反者,将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还显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管理房屋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对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给他人;不得将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得占用、挪用、拖延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将房屋租赁信息录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统;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应每周将房屋租赁信息报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公安机关会依法保护在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中收集、管理、使用的个人信息。同时,公安(边防)派出所每月对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问题及时处理,对无照经营或者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分别通知工商、房产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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